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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西安市曲江红色记忆博物馆
    开放时间:每周一至周五 9:00—18:00
    联系电话:029—89667011
    联系人:张女士
    公司地址:西安市曲江翠华南路808号科泰大厦9楼
     
    展馆动态
    西安市曲江红色记忆博物馆博物馆章程
    更新时间:2015-06-07 08:52:23    点击:1489次

    章程

    第一章    总则

           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西安市曲江红色记忆博物馆。

           本单位的性质是本馆利用非国有资产,自愿举办的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性社会活动     

    第三条 本单位的宗旨是本馆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,努力打造导向正确、主题鲜明、内涵丰富的陈列展览,做好博物馆公众服务工作。

    第四条 本中心(院、所)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  第五条 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提高自身公信力。树立诚信自律,服务社会理念,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、业务范围、服务内容及标准、收费项目及标准,不乱收费、不搞价格垄断、不违规开展评比、达标、表彰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利益。

   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文物局。

     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808号科泰大厦9层。

   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    第二章  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   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海英。

  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    (二)推荐理(董)事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;

    (三)有权查阅理 (董)事会(局)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    本单位开办资金:50万元;捐资者:张海英,金额:五拾万元。

    第十 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    (一)藏品收藏:根据我馆性质、宗旨和使命,有计划地征集红色文化相关藏品,进行有序保护和管理。

    (二)陈列展览:以我馆藏品为基础,做好基本陈列的同时,以中华文化传承为主旨,举办丰富多彩的临时展览。

    (三)学术研究:加强对毛主席领导时期红色革命文化的研究。

    (四)社会教育:以我馆藏品为基础,以我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为依托,提供良好的日常讲解服务的同时,开发形式多样、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,全力做好公众教育。

        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,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,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,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。

    第三章    组织管理制度

    第十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5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    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

   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    第十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    (一)修改章程;

    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    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    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    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    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(馆长)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(馆长)及财务负责人;

    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    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 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   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    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    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    第十  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    第十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    第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   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  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    (一)  章程的修改;

    (二) 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    第十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         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    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   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    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    第二十 本单位院长(馆长)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    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    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    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    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
    本单位院长(馆长)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    第二十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1人。

   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    第二十 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    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馆长)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  第二十 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    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馆长)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    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馆长)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  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    第二十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    第四章    法定代表人

    第二十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且无刑事犯罪记录。

   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   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    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    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    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    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    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   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    第五章 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    第二十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    (一)开办资金;

    (二)政府资助;

    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    (四)利息;

    (五)捐赠;
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二十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配,注销时财产不得私分。

    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    第三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第三十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   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   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第六章    章程的修改

  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    第七章   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  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    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   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   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    (四)自行解散的;

    第三十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    第三十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    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    第三十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    第八章    附则

    四十 本章程经2015年7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   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    第四十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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